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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经验总结

  • 时间: 2008-05-09 09: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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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互联网

 总结各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基本经验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立法,从法律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如德国制定的“电力法”要求电力公司必须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并向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厂家支付消费者电价的65-90%,这一规定使可再生能源具有了商业吸引力。1992年美国制定的“能源政策法”是指导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也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的基本依据。该法规定: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必须经过电网销售,与其它电力竞争,双方签订长期合同等。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进行,美国一些州政府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又制定了一些强制性法规,如RPS、SBC和州政府令等,强制规定电力供应中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丹麦制定了“再生能源发电法”,在鼓励电厂投资建风电场、规范私人电场方面有一系列规定。英国制定了“电力法”,并据此制定了颇有特色的“非化石燃料公约”,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英国下院1999年还通过了可再生能源义务公约,要求公共电力公司承担新的义务,保证到2010年有10%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以确保政府目标的实现。该公约还决定对工商企业征收大气影响税,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等工作的发展。除了带根本性的大法之外,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或条例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美国《公共事业管理政策纲要》和《联邦电力纲要》,要求公共事业用户应以“可避免成本”比率从“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厂(低于80MW)购买电力等。
  第二,制定规划,明确目标。  这是各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共同做法。以欧盟为例,欧盟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欧共体战略和执行计划白皮书”(1997年),提出了到2010年在欧盟内部总的能源消费构成中可再生能源占12%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将通过以下紧急行动来实现:一是百万光伏电池系统。为提供一个足够大的市场基础以保证价格实质性下降,一个宏伟的、目标非常明确的促进运动是十分必要的。该系统将由两部分分组,一部分为在欧盟范围由市场上推出500000套PV屋顶和立面;另一部分为出口500000套PV农村户用系统,主要是供发展中国家以取代分散充电电池。每个系统的基本容量(欧洲的集中建筑系统和海外分村太阳能系统)是1KW,到2010年总安装量达到1GW。二是1000 万千瓦大规模风电场。该计划的贡献率估计将占到2010年风电总市场份额的25%。三是1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约占生物质能发电总市场份额的1/6。为此政府将在初始阶段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以促进该项计划的实现。四是兴建100个可再生能源示范社区。
  第三,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各国都很重视通过制定经济激励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电力加价和低息贷款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激励政策具有不同的特点(详见下文)。
  第四,加强宣传。各国把强化决策者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和在居民中普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潜在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是实施政府扶持政策体系中一项基础性工作。举例来说,荷兰政府推行的“绿色基金”、“绿色价格”政策,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的实施,以及各国采用的“电费加价”的政策,如果没有全民高度的环境意识的支持,实施是很困难的。事实说明,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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